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5 来源:节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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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为做好节水灌溉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完工验收工作,确保建成的示范项目对全国节水灌溉发展切实起到示范、指导和推动作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1.2 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验,由示范项目所在县水利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第二阶段为省级验收,由省水利厅(局)牵头会同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水利部将会同国家计委对各省示范项目的验收成果报告进行审核。

  2.2 经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审查批复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含因特殊原因导致《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后的批复意见)。

  3.1 建设规模、各单项工程质量、技术及效益指标均达到《实施方案》中预定的目标及有关规范要求。

  3.2 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7 项目建成后,正常使用、充分的发挥应有效益,项目区灌溉水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有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显著增加,为当地及邻近地区节水灌溉的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1)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及地方配套资金(包括农民自筹资产金额来源)、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实施的文件(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修改后经原审批单位审批意见)、有关图表等。

  (2)施工记录及质量检验报告、隐蔽工程分阶段的验收意见,项目实施期间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3)经县级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审计结果证明。

  (4)工程试运行报告、决算报告、竣工报告和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照片及录像资料等。

  (6)确保示范项目良性运行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建立的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

  5.1 第一阶段验收工作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对照验收基础要求进行自查自验,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后,由所在县(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

  5.2 第二阶段验收工作由省水利厅(局)负责,会同计委及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申请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验收。

  (2)当地考验查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项目区部分子项目进行当地考验查证,内容有工程类型、完成面积、施工和设备质量、运行管护及效益发挥等情况,同时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

  (3)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情况做评议,决定是不是通过验收。项目评定分“优良工程”、“合格工程”及“不合格工程”三个档次。按《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打分说明》(附件)要求对示范项目进行评分,每个验收委员会成员独立填写《验收专家评分表》(附表1),相应各项取平均值填入《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证书》(附表2-1)。总分90分以上为“优良工程”,70-89分为“合格工程”,69分以下为“不合格工程”。验收委员会要本着对国家负责的态度提出客观、实事求是的综合性评价意见,委员会成员均应在验收报告栏内签字(附表2-2及附表2-3)。

  (4)编写验收报告。并附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全体成员的签名(附表3)。当有部分成员对某些问题甚至验收是否通过持保留意见时,在验收报告中应予客观反映。

  (5)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委员会要指出有一定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明确改进期限,整改后及时进行复核检验;对确不能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如实上报。

  6.1 省水利厅(局)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上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内容有:

  (1)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概况;项目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本预算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及文档建设情况;问题和建议;验收结论。

  6.2 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10%左右的比例对各省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7.1 经批复的示范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设计报告和相关图表);

  7.2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级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

  7.3 资金拨付文件、工程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7.6 验收总结报告、《验收证书》及《验收专家评分表》、《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