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9 来源:节水灌溉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二)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重点中型灌区的灌排工程进行节水配套改造的项目,主要为农业生产特别是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灌排支撑条件。通过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水利条件,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以及水资源短缺地区,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1.纳入中型灌区改造规划,原则上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团场、农场),并与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结合;
4.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对当地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形成制约;
3.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
6.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00千瓦)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新建、改造;
(一)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产金额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等。鼓励灌区管理单位以资金、人力、物力等投入项目建设。在符合农村一事一议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受益乡镇、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二)结合实际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的地方财政资金等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比例要求(详见附件附1)。鼓励地方多投入。
(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旗)、《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产粮大县(市、区、旗、团场、农场)以及财政困难县(旗),一般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其县级财政资金配套任务由省级承担。
(四)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财政资金支付实行报账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农发)部门、水利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等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和检查工作,察觉缺陷及时纠正。
(一)项目申报采取提前一年的方式来进行。各省可按当年本省实际立项的项目数申报下一年项目。对以前年度申报但尚未立项实施的项目,如继续申报,应包含在各省可申报的项目数之内。
各地要优先申报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旗)和粮食生产重点县(市、区、旗、团场、农场)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
(二)各级水利部门、财政(农发)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申报各项工作。鼓励选择适宜的灌区开展“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实施”试点项目建设。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农发)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63号)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共同做好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其中,基层水利部门、财政(农发)部门要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的录入、审核和报送工作;省级水利部门和财政(农发)部门要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督促绩效目标落实,指导下级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三)项目灌区管理单位或直属的上级水利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编制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并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联合向上级水利部门、财政(农发)部门报送。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附2)进行编制,文字宜简练,篇幅要适当,有关的文字、表格、图纸应为A4幅面,并装订成一册。封面名称统一为: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省(区、市、兵团、总局)××市(地区、州、盟、师、分局)××县(市、区、旗、团场、农场)××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以省为单位填报全省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附3)、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附4),并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国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五)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对所报送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进行评审,并将全省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文字版和电子版(Excel格式)、绩效目标申报表文字版和电子版(Excel格式),以及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的有关附表电子版(Excel格式),于9月底前报送国家农发办和水利部农发办各1份。
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抓紧批复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按进度做好项目建设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报送验收情况,做到改造完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今后,将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加大对项目监管工作得力省份的支持力度,减少或暂停对不及时批复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不按时组织验收、项目监督管理问题较多省份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