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建议》(苏政办发〔2016〕56号)、省水利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动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苏水农〔2018〕30号)、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农业水价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皋政办发〔2018〕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农业用水价格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引导农业节约用水,充分的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我市真实的情况,农业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单一制农业用水价格:计划内农业用水基准价格0.0546元/立方米,上浮不允许超出20%,下浮不限,但一定要能弥补运行维护成本。

  两部制农业用水价格:计划内基本水价0.0327元/立方米,农业用水计量水价0.0231元/立方米。

  超计划30%以内(含)部分,农业用水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20%;超计划30%以上部分,农业用水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0%。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镇(区、街道)财政专户,由镇(区、街道)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根据我市实际,暂不实行完全成本水价。各镇(区、街道)可按本区域农业用水真实的情况,选择实行单一制农业用水价格或两部制农业用水价格。

  三、上述农业用水价格不包含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仍按稻麦田7元/亩、旱田1元/亩标准收取,原征收管理渠道不变。

  1.市水务局每年根据各镇(区、街道)种植结构等情况,适时分配各镇(区、街道)用水计划,各镇(区、街道)在不突破用水计划的基础上,再根据各村(社区)种植结构等情况分配各农业灌溉泵站用水计划。鼓励节约用水,实行节水奖励制度。本着合理负担的原则并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对少数因实际用水量特多的泵站分灌区,若因按方核算会造成农业用水亩成本畸高的,由各镇(区、街道)通过精准补贴等方式予以调节,确保灌排工作正常运行。

  2.每年农业灌溉开始前,各镇(区、街道)应组织农业灌溉服务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用水计划量及费用标准等。

  3.农业用水价格决算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要以镇(区、街道)为单位,填写农业用水价格备案表,并于每年12月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务局备案。

  4.为保证农业灌溉生产的正常运行和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依规定并参照历年做法,所有泵站分灌区在每年农业用水价格决算时,均须按不低于当年农业用水价格总额的15%标准计提维修费,并全额入账、规范管理。采用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泵站分灌区,应在签订承包或租赁经营服务合同中,约定上述维修费计提标准。

  5.所有泵站分灌区要全部使用“如皋市农业用水开票系统”开票管理,使用“如皋市农业用水专用凭证”结算到户,收取农业用水费用时,必须按终端用水户做到一户一票,实行凭票收费。镇(区、街道)、村(社区)直接经营服务的,要做到收支两条线;采用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按合同约定落实。通过“如皋市农业用水开票系统”开票和备案等情况,将作为今后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主要依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