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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9 来源:智慧水务

产品介绍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的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不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利项目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预算管理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六条 项目预算管理机构最重要的包含各级项目预算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基层项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项目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项目报批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项目预算单位的基层项目支出预算单位。

  第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来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所属单位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

  第八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和执行项目预算,具体管理和实施项目,主要有:

  (一)完善项目预算管理各项内部制度,合理确定本单位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预算管理各阶段的职责;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3、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投资方向及本单位工作重点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组织编制本级项目预算,提出项目申报排序建议;

  4、根据财经法规办理项目资金申请和核算,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任务,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四)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的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并对项目支出负责;

  (六)配合上级部门审计、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予以解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符合本单位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需要,与本单位有效行使职能、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或改善单位办公生活环境密切相关。

  (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或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内部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新项目建议,经商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意,报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重大项目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必要时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单位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预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以及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社会经济效益),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项目工作内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项目进度、经费需求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测算应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定额为依据,根据项目的工作内容,逐项测算所需的费用,形成项目总体预算。没有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可参照合理的市场相关价格。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测算的内容范围包括项目实施需要的人工费、物料消耗费用、设备费、考察培训费、业务组织费、外部协作费、其他费用等。

  人工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的劳务费、咨询费等。

  设备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置租用的仪器、设备、工器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运行维护费用。

  业务组织费包括项目发生的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和检查审计评审验收费等。

  第十七条 跨年度的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在项目延续期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总投资变化大于10%),或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

  第十八条 对于数额较大(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或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

  水利部组织对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不足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评审。

  各单位开展专家评审应委托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的组成应包括财务专家和项目涉及专业的业务专家。

  第二十条 水利项目专家评审可以召开评审会,也可以函审。采取函审方式的,由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代为征求专家意见,并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项目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审的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项目计划实施可行性(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能力与主客观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必须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并出具优先选择、可选择或慎重选择的明确意见。对于专家出具慎重选择意见的项目,除非内容有重大改善,项目单位一般不得申报项目预算。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设立预算项目库,对二级预算单位欲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具备储备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已完成立项准备工作的项目可随时申报进入项目库。

  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应在建议预算上报前正式申报并纳入项目库。其中,应由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申报预算年度的前一年6月30日前正式申报进入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应包括已签字盖章的文本及其必要补充材料外,还应包括相关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项目库设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和已立项项目库等子库。项目库的管理原则如下:

  (二)经研究、筛选纳入水利部建议预算(一上)申报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备选项目库转至上报财政项目库。

  (三)经审批统一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二上)的项目,由上报财政项目库转至已立项项目库;剩余项目返回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清零。

  (四)水利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返回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在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当年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每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水利部项目库都应进行清理,对不再申报的项目和到期项目予以撤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按管理需要设立本单位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采取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即项目预算建议(一上)、项目预算控制数下达(一下)、项目预算草案(二上)和项目预算批复(二下)。

  第三十条 一上时,各单位应将选定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纳入单位项目预算。

  水利项目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在项目预算中优先排序。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只能申报项目当年经费,不得跨年申请。跨年度项目只能按当年需要完成的内容申请项目金额,应由以后年度安排实施的项目内容不得在本年申请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前,应进行全面的内部审核和重点复核,重点复核的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项目目标、工作内容描述的准确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四条 对于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各级主管单位要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二)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符合所申请相应财政经费的开支范围规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标准;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预算申报过程中,主管单位可以对所属单位内容相同的项目打捆申报。控制数下达和批复时按照谁打捆,谁拆捆,并负监管责任的原则逐级分解,分解过程中应以原申报预算为依据,不得重新调整。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上级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一下)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并在上级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二上)。项目预算草案除相关预算报表及其说明外,还应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

  对项目预算控制数与一上项目申报数不一致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应在原申报文本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随预算草案上报。如无变化,项目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申报文本编制,不得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二下),如上级批复的项目预算数与原申报数不一致时,按照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预算逐年安排,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预算批复的工作内容,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减。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变更、终止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明确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加强对水利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保证项目按照预算,保质、保量完成。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申报文件规定的人员条件组织项目组,并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项目组成员对所要进行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对项目目标有准确的把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总体目标作具体分解,明确项目组每一个成员的责任和具体工作目标,并通过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以保证。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不断修正项目执行偏差,保证项目按照项目目标确定的方向有序开展。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各个阶段目标完成后组织内部验收或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采购行为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自行采购。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中的工作内容需要委托外单位实施的,应择优选择受托单位,并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工作量及费用金额等。

  第四十四条 水利项目经费应按照项目分别核算,专款专用,不同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四十五条 水利项目的开支内容必须以项目预算为准,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支出明细控制开支,项目预算明细中没有的内容不得列支。项目财政经费的开支内容不得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报销和结算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审查,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对外支付合同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水利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单位应立即中止项目实施、冻结资金支付,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中止原因、处理建议等的文件,逐级上报水利部。

  对于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改正意见。项目主管单位应责成项目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对逾期两年仍未能完成的项目,按上述无法完成项目处理。

  (一)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批管理。各单位应随部门一上预算逐级上报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动用。

  (二)对项目当年已经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制度。各单位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应妥善保管,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严格交付、使用等管理程序。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和水利项目完成后,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对项目预算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阶段)总结。项目已完成的,应一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组织对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十三条 水利项目验收内容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验收。验收要以批准的项目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评审资料、财务资料、项目实施纪录、管理纪录等为依据。

  第五十四条 水利项目验收由财务部门主持,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第五十五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项目成果库。各二级预算单位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将项目(阶段)总结、验收报告逐级报送水利部,具备实物成果的项目,还应提交项目成果相关电子资料。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注重项目成果的推广使用与转化,扩大成果使用范围,提高成果应用率。

  第五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项目按照预算全面完成。

  第五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六十条 主管单位要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级单位项目完成的工作内容、质量、进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做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经费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第六十一条 水利项目应按照财政部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绩效考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建立水利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十二条 水利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由水利部财务经济司统一领导,各级主管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详细说明本项目的范围、具体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等,能量化的指标应尽可能量化。

  4 考察培训费 本项目需组织______人/次调研考察,预计支付_____万元

  近年来,随着预算改革的深入,水利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水利项目预算)管理上的水准显著提高,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各单位管理中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加强水利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随着部门预算管理不断规范,水利项目预算在整个部门预算中所占比重日益加大,加强水利项目的管理成为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环节。同时,通过几年来不断的探索,水利部门在项目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对这些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并在整个系统中推广,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操作程序,不仅非常必要也比较易行。

  制定《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必要性,可归结为:一是具体执行国家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需要。是对国家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水利实际情况的具体化,是水利部门适应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要求,规范预算项目管理的需要;二是水利行业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保障水利资金的安全效益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水利的投入,同时,也加大了对资金管理监督的力度,对预算管理要求也更加规范、具体。按照预算管理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明确预算的严肃性、法制性,保障预算资金安全、有效地管理使用和行业内部监督,是保证水利资金安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三是加强预算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办法,严格单位的预算管理是解决当前各单位预算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预算约束不严等问题的有效手段。当前,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正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各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一些财务人员在政策水平、业务水平以及实际在做的工作经验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制定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预算项目管理细则,对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等各环节的工作、程序以及方法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各单位预算项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总的原则是:按照《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和各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预算资金的安排与使用,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具体为:

  一是遵循财政法规的统一规定。《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规定是我们进行预算管理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细则》的制定紧紧围绕国家有关规定,不脱离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在《细则》的制定上,侧重于程序上的完善,通过完善项目管理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和控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项目资金效益。

  二是体现水利预算单位的特殊管理要求。比如:水利多级的管理体制,预算管理级次多、环节多,加大了预算管理和监督的难度;此外,通过几年来的部门预算改革实践,我们逐步认识和理解改革政策的深层次的内容,各单位积极探索出的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把它总结提炼形成针对性强的管理措施。

  三是可操作性。《细则》力求具体详细,便于操作,按照预算项目管理的工作程序,对各项目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预算项目管理职责、预算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步骤、方法与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不能执行的或者做不到的不纳入《细则》。对《细则》未作过细规定的方面,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细则》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对水利项目实施科学有效的细化管理。

  四是《细则》应体现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管好用好财政资金。预算项目管理是一项法制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要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明确水利项目管理的职责和工作权限是进行正常预算管理必须的条件和工作环境,因此,要对水利项目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的权限进行明确。重视项目实施过程的内部控制,规范操作程序,从管理环节上堵塞漏洞,减少问题的发生,凝聚单位各方面管理力量共同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分解和明确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管理方面的责任,减少项目管理风险。

  1、第一条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定了细则适用的单位范围。

  2、第三条规定了项目范围为行政事业类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和各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项目。具体包括:用水利支出、科学支出、行政管理费、外交外事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等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这里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应该说明的是,上述非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不使用财政经费的项目虽然有各自的预算管理要求,不在本《细则》规范的范围内,但在编入部门预算的过程中,仍要遵循预算编制的时间、程序、格式等原则要求。

  3、第四条明确了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的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规定了项目预算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上下级之间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在各级管理单位和项目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人员间实行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规范和加强水利项目管理,必须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组织体系。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有利于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参与项目管理。

  2、第七条主要规定了各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水利项目的特点,水利项目实行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单位的上级单位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项目工作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管。

  3、第八条规定了项目单位对项目全面负责。第九条明确了项目单位财务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责任。第十条明确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具体总责。

  项目储备是项目预算管理的首要环节,对项目预算的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立项的失误是对水利资金的最大浪费,因此《细则》中对项目储备各环节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

  1、第十一条对项目立项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水利项目必须同时具备规定的条件才能够立项。

  2、第十二条对基层预算单位新增项目提出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明确项目立项的集体决策过程,以保证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5、第十五、十六条对项目经费测算进行了规定,并对经费测算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由于水利项目类型复杂,各类项目的开支范围也不尽相同,各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可根据项目本身特点对开支内容进行重新排列组合。如大型修缮类项目则按照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购置费用、人工费用等测算,大型会议项目按照交通费、差旅费、伙食费等填写。对于测算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各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文本时详细说明。

  6、第十七条明确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或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执行第十一到十六条的规定。

  7、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对预算项目的专家评审进行了规范,包括评审范围、组织、方法、内容、结果运用等。对预算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是加强水利项目立项管理,提高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编制质量的重要步骤,将对提高水利资金安全与效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项目库是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划和水利部项目预算管理要求,对水利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具备项目储备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指符合相关规定的立项条件,已经可行性论证,并编制有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项目申报书已经编制完成,应评审的项目已经进行了专家评审,可以随时上报,一旦批复立即可以开展工作。

  细则明确了水利部项目库实行开放和滚动管理的原则以及管理方法、程序、要求等。为了强化对二级预算单位项目的管理,规定了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应提前纳入水利部项目库进行管理,以便于进行项目审查。

  9、第二十八条对各单位项目库管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项目库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

  项目预算申报和批复是项目预算管理的重要程序,直接影响到项目预算的执行,必须予以重视。

  2、第三十条明确申报项目预算时项目排序的原则,水利项目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在项目预算中优先排序。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二级预算单位应从水利部项目库中选取项目。

  3、第三十一条对跨年度支出项目申报预算规定当年不能完成的部分不得纳入当年预算。本条所指跨年度支出项目既包括已申报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也包括当年申报的跨年度支出项目。

  5、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要求各项目单位和主管单位在预算申报前对项目情况做审核,以确保项目预算的合法、合规,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并对审核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

  由于财政部规定的项目申报文本较粗,无法满足项目实施管理的需要,尤其是在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不能按年度反映项目实施的计划,因此,细则要求各项目都要按规定格式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随预算草案一同上报。同时,对预算(控制数)批复(下达)后项目内容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9、第三十八条按照过去预算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以往年度已立项并经审批确认延续的项目在申报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有关要求。包括:有执行年限的,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等。

  项目预算实施过程是项目资金发挥应有效益,保证项目资金安全的主要过程,对项目的效益和结果具有直接影响,是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1、第三十九条强调项目预算的严肃性,规定项目实施过程应不折不扣的执行预算确定的工作内容。

  2、第四十条明确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水利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保证项目按照预算,保质、保量完成。

  4、 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对项目外委和采购做出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

  5、第四十四到四十七条水利项目经费的核算要求。规定了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预算控制和报销审批等内容。

  项目总结验收是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成果的重要环节。

  2、第五十二到五十四条对水利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内容和依据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水利部对大型项目进行验收。

  3、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水利部项目成果库的管理原则。项目成果、项目总结、验收报告等应进入项目成果库。项目成果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在项目单位内部公布。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是项目预算中后期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项目资金效益,提高项目预算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监督检查既包括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又包括上级主管单位项目进行的业务和财务检查。

  2、第五十九明确了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4、第六十一、六十二条明确了水利项目预算进行绩效考评试点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实施。由于绩效考评还是一件新的工作,具体内容将通过进一步试点逐步总结丰富。

  项目总结验收是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成果的重要环节。

  2、第五十二到五十四条对水利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内容和依据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水利部对大型项目进行验收。

  3、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水利部项目成果库的管理原则。项目成果、项目总结、验收报告等应进入项目成果库。项目成果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在项目单位内部公布。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是项目预算中后期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项目资金效益,提高项目预算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监督检查既包括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又包括上级主管单位项目进行的业务和财务检查。

  2、第五十九明确了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4、第六十一、六十二条明确了水利项目预算进行绩效考评试点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实施。由于绩效考评还是一件新的工作,具体内容将通过进一步试点逐步总结丰富。